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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A. 受《雇佣条例》保障的雇员
《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权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连续性合约
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有关雇佣合约是否属于连续性合约的争论,雇主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该合约并非连续性合约。
常见问题:
甚么人士受《雇佣条例》所保障? 临时雇员或兼职雇员又怎样?
《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包括临时雇员和兼职雇员,但 不包括 下列人士:
(a) |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
(b) | 《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
(c) |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以及 |
(d) |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某些条文仍适用。 |
所有雇员,无论 他们每星期 工作多少小时, 都可根据《雇佣条例》享有 -
(a) | 法定假日; |
(b) | 工资保障;及 |
(c) | 职工会不受歧视的保障。 |
根据连续性合约工作的雇员,包括临时雇员和兼职雇员,只要符合《雇佣条例》的要求,都有权享有条例下所有法定福利及保障。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B. 雇佣合约及条文
雇佣合约是指雇主和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雇佣合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条款。
只要不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劳资双方可自行订立合适的雇佣条款及条件,但任何雇佣合约的条款,如有终止或减少《雇佣条例》所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属无效。
雇佣条件细则
在雇员就职前,雇主必须向他详细说明雇用条件,包括:
- 工资率、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无论以按件、按工、按时、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
- 工资期;
-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
- 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分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资料。
如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必须将一份合约副本给予雇员参考及保存。
如雇佣合约并非以书面形式订立,而雇主在该雇佣开始前收到雇员的书面要求,则须将一份载有上述条件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雇员建议更改该等条件,必须清楚向雇员交代。如更改雇佣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或雇主接获雇员的书面要求,雇主应将一份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注意:法定权益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贴、产假薪酬及侍产假薪酬等均以工资为计算基础,而工资的详情则按雇佣合约厘定。劳资双方应清楚了解工资的组成部分(例如佣金、津贴等)、工资率、发放准则及发薪安排等。
雇佣合约的持续期
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均须当作是为期 1 个月,并可按月续定的合约。
工资及雇佣纪录
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 12 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纪录。
纪录内应列出:
- 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雇员开始受雇的日期;
- 雇员的职位;
-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 雇员每个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如适用*);
- 工资期;
-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 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如适用);
-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
- 终止雇佣日期(如适用)。
* 详情请参阅劳工处出版的「法定最低工资简明指引」。有关指引可于劳工处的网页(https://www.labour.gov.hk)下载或于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
工资及雇佣纪录必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雇员的受雇地点,并须在雇员离职后 6 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
注意:
- 雇主须妥善保存雇员的出勤、假期及工资等纪录,以计算雇员法定权益。
- 雇员也应妥善保存本身的出勤、假期及工资等纪录,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违例与罚则
雇主未有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 万元。
劳工处职员可检查上述纪录,查问有关人士及检取任何与《雇佣条例》所订罪行有关的证据。任何人士不遵行有关的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及监禁 1 年。
常见问题:
甚么是雇佣合约?
雇佣合约是指雇主和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雇佣合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 并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条款。
《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雇员就职前,向他详细说明雇用条件,包括:
(1) | 工资率、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无论以按件、按工、按时、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 |
(2) | 工资期; |
(3) |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及 |
(4) | 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分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资料。 |
甚么是连续性雇佣合约?
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雇员放取无薪假期会否影响其连续性雇佣合约及雇员的褔利?
在因法律规定、双方的安排,或因行业、业务或经营的习惯,而仍被视为继续受雇主雇用的情况下缺勤,则不会影响有关雇员的连续性雇佣合约。雇员放取无薪假期,是劳资双方的安排,应被视为仍然继续受雇主雇用,其雇佣期的连续性不会中断。
以书面还是以口头方式订立雇佣合约对雇佣双方的保障较佳?
《雇佣条例》规定雇佣合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无论那一种方式,雇员的权益均受到《雇佣条例》的保障。
然而,订立书面雇佣合约,可协助员工明白雇佣条件,以及提醒雇佣双方合约上的责任,有助减少不必要的劳资纠纷,更可保障双方的权益。因此,我们建议雇主雇员双方应尽可能订立书面雇佣合约。
为协助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劳工处编印了一份雇佣合约样本,主要涵盖雇员在《雇佣条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权益及保障,供雇主及雇员参考。
此外,雇主在订立雇佣合约条款时,应以合理和公平为原则。公平合理的条款,例如合理的薪酬福利及终止合约的通知期,有助雇主吸引人才、提升雇员对公司的归属感,以及挽留富经验及优秀的员工。
当雇佣合约以书面形式订立,雇主是否必须将合约的副本给予雇员?
如雇佣合约是以书面订立,雇主必须将一份合约副本给予雇员参考及保存。如雇佣合约并非以书面形式订立,而雇主在该雇佣开始前收到雇员的书面要求,则须将一份载有聘用条件的通知书交给雇员。
雇主若违反上述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一万元。
如雇员在签署雇佣合约时,同意放弃《雇佣条例》下的某些权利及福利,这条款是否有效?
任何雇佣合约的条款,如有终止或减少《雇佣条例》所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属无效。
雇主可否单方面更改雇佣条件(例如,雇主单方面延长试用期限)?
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雇员建议更改该等条件,必须清楚向雇员交代。如更改雇佣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或雇主接获雇员的书面要求,雇主应将一份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雇员。因为试用期长短是雇佣合约其中的一项条款,延长试用期即改变该条款,故必须事先征得雇员同意。
「临时工」、「兼职」或「替工」是否受《雇佣条例》保障?
《雇佣条例》并没有区分「临时工」、「兼职」、「替工」、「长工」及全职雇员。所有 受《雇佣条例》保障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也不论他们获聘用的职位名称,均可享有条例下,例如工资支付、工资扣除的限制,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权益和保障。
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更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贴等的权益。(请按此处参阅「雇佣模式种类多 劳工权益知清楚」的单张。)
「雇员」与「判头或自雇人士」是否同样受《雇佣条例》保障?
《雇佣条例》只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受聘的雇员及其雇主,而只有根据雇佣关系受聘的雇员才可享有《雇佣条例》下的各项福利和保障。因此,为避免误会或争拗及确保权益,有关人士在订定合约前,必须根据双方的意愿,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质,辨清自己属于雇员还是判头或自雇人士的身份。
如何分辨「雇员」与「判头或自雇人士」?
要分辨「雇员」与「判头或自雇人士」这两种身份,必须要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可作区别,某个因素该占多大的比重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定律。常见的重要因素包括:
- 对工作程序、时间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权
- 工作时所需器材、工具及物料的拥有与提供
- 是否自行经营业务及负上投资及管理责任
- 是否合理地被视作雇主机构的成员
- 是否有权自行雇用帮工协助工作
- 对业务财政风险的承担(盈利或亏本的风险)
- 保险及税务的责任
- 行业或专业的传统结构及惯例
- 法院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均有不同,如有争议,最后的诠释,须以法庭的判决为依归。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C. 工资
工资定义
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但不包括:
- 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电或医疗的价值;
- 雇主为雇员退休计划的供款;
- 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佣金、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 非经常性的交通津贴、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或雇员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费用的实际开销;
- 雇员支付因工作性质引致的特别开销而须付给雇员的款项;
- 年终酬金或属于赏赠性质或由雇主酌情发给的每年花红;
- 完成或终止雇佣合约时所付的酬金。
雇员可得的年终酬金、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及代通知金,都根据上述工资的定义计算。
此外,超时工作薪酬若:
- 属固定性;或
- 在过去 12 个月内平均款额不低于雇员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
则雇主在计算上述补偿项目的款额时,也须将超时工作薪酬包括在内。
扣薪
雇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雇员的工资:
- 雇员缺勤,但只能扣除实际缺勤时间的工资;
- 雇员因疏忽或失职而损坏或遗失雇主的货品、设备或财产,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过$300 为限。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之一;
- 雇主预支或多付给雇员的工资,可按数扣除,但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工资的四分之一;
- 雇主供应给雇员的膳食及住宿费用,可按值扣除;
- 若雇员以书面提出要求,雇主可在工资中扣除代雇员缴交的退休计划、公积金计划、离职金计划、医疗福利计划或储蓄计划的供款;
- 雇主借给雇员的款项,但必须获得雇员的书面同意;
- 若雇主在雇员提供所需文件前已支付侍产假薪酬予雇员,但雇员在放取首天侍产假后的三个月内或离职时仍没有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雇主可从雇员工资中扣回已发放的侍产假薪酬;
- 雇主根据任何法例的规定或获法例授权,可扣除雇员的工资;
- 雇主可以根据法院发出的扣押入息令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雇员尚未支付的赡养费。
雇主须优先扣除上列第(1)至(8)项后,才扣除第(9)项目。
除非得到劳工处处长的书面批准,否则各项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非法扣除工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及监禁 1 年。
支付工资
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雇主必须尽快支付所有工资给雇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 7 天。雇主如果未能依时支付工资,须就欠薪支付利息给雇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 万元及监禁 3 年。
若有法团违例欠薪,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的同意或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人即属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相同的刑罚。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 万元。
雇主未能依时支付工资
雇主如果没有能力支付工资,须立即根据雇佣合约的规定,终止与该雇员的合约。
雇员如果超过 1 个月仍未获发已到期的工资,可当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雇主须支付雇员解雇代通知金及其他解雇赔偿。为避免争议,雇员在行使这条文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先向雇主表明他的决定。
建造业中代偿工资的责任
建筑及营造行业的总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称大判)须负责代其属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称判头)支付该判头拖欠雇员的工资,但以欠薪期间最初的 2 个月工资为限。
雇员如遇判头拖欠薪金,须于工资到期后 60 天内(或劳工处处长批准不超过 90 天的额外期间内),以书面通知总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通知书须包括以下资料:
- 雇员的姓名、地址
- 直接判头的姓名、地址
- 受雇地点
- 与应得工资有关的工作详情
- 欠薪的期间和数目
大判须在接获通知书后 30 天内支付工资。大判亦可要求该项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担责任。
大判是以垫支形式代雇员的直属判头支付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视为该判头拖欠大判的债务,大判可循民事钱债程序追讨该判头。
常见问题:
佣金、勤工奖、交通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是。一般而言,工资是指雇主以金钱形式支付雇员作为其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法。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勤工津贴、佣金及超时工作薪酬,均在工资定义之内。不过,非经常性的交通津贴、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或雇员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费用的实际开销,并不包括在内。
在计算年终酬金、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和代通知金时,是否该把(问1)所述项目计算在内?
在计算年终酬金、产假薪酬、侍产假薪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和代通知金时,必须把佣金、勤工奖、交通津贴,计算在工资内。
然而,年终酬金可以是雇佣合约内指定的款额。如没有指定,年终酬金则为包括(问1)所述项目的一个月平均工资。
如果雇主不能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会有甚么后果?
雇主应该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雇员支付到期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
雇主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仍未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若有法团违例欠薪,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的同意或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人即属犯了相同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相同的刑罚。
雇主如果未能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给雇员,须就尚未清付的款额向该雇员支付利息。
雇员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获发所有到期的工资,可当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在这情况下,雇主须向该雇员支付解雇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约福利。
雇主可否因为雇员缺勤或损坏雇主的货品或设备而扣除他的工资?
可以,但须遵守以下限制:如雇员缺勤,雇主只能扣除与该雇员缺勤时间成比例的款额。
雇员损坏或遗失雇主的货品或设备,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以不超过港币$300为限,此外,在这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工资的四分一。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D. 休息日
享有资格
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 7 天可享有不少于 1 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义
休息日的定义是在连续不少过 24 小时内,雇员有权不为雇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雇主指定,并可分为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 固定性休息日
- 雇主只须一次过将休息日的安排通知雇员。
- 非固定性休息日
- 雇主须在每月开始前将该月内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雇员。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张贴雇员该月休假表均可。
在雇员同意下,雇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来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须安排在同一个月内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后的 30 天之内。
休息日强迫工作
雇主不得强迫雇员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机器或工厂设备发生故障或任何紧急事故。如雇主要求雇员在休息日工作,必须另定休息日予雇员。另定休息日须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后的 30 天之内,雇主并须在原定休息日后的48 小时内通知雇员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给予雇员休息日,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雇主强迫雇员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休息日自愿工作
除受雇于工业经营内 18 岁以下的青年外,雇员如果自愿,可在休息日替雇主工作。
如雇佣合约内有任何条件,规定雇员必须在休息日工作,才可获发每年花红或年终酬金,均属无效。
休息日薪酬
休息日属有薪或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定。
常见问题:
雇主可否强迫雇员一星期工作七天而不给予雇员休息日?
不可以。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1天休息日。
除了因机器或工厂设备发生故障或任何紧急事故,否则雇主不可要求雇员在休息日工作。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雇主必须另定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须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后的30天之内。
雇员在雇佣合约成为「连续性」前,是否享有休息日?
雇员在雇佣合约成为「连续性」前,是否享有休息日,须视乎其雇佣合约内,有没有订明可享有休息日。如根据其雇佣合约,雇员可享有休息日,即使在其雇佣合约成为「连续性」前,亦可按合约享有休息日。
雇员可否自愿在休息日工作?
可以。除受雇于工业界的18岁以下的青年外,任何雇员可自愿在休息日工作。
休息日是否规定有薪?
这条款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定。
雇主可否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放取休息日?
不可以。雇员除有权享有法定假日外,尚有权享有休息日。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E. 法定假日
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的长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 1 月 1 日
- 农历年初一
- 农历年初三
- 农历年初四
- 清明节
- 劳动节(5 月 1 日)
- 佛诞
- 端午节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 月 1 日)
- 中秋节翌日
- 国庆日(10 月 1 日)
- 重阳节
- 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
-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由2024年起新增)*
*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2026年及之后新增的法定假日表列如下:
年份 | 新增法定假日 | 法定假日总日数 |
由2026年开始 | 复活节星期一 | 15 |
由2028年开始 | 耶稣受难节 | 16 |
由2030年开始 | 耶稣受难节翌日 | 17 |
(有关法定假日的薪酬,见下文「假日薪酬」部分)
在法定假日工作
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作出以下的安排:
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 | 预先通知雇员另定假日的期限 |
在法定假日前的 60 天内;或 | 在另定假日最少 48 小时前通知雇员 |
在法定假日后的 60 天内 | 在法定假日最少 48 小时前通知雇员 |
如雇主雇员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 30 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法定假日适逢休息日
如法定假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日须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假日薪酬
如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3 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给雇员。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法定假日日数 | 「指明日期」 |
一天 | 法定假日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法定假日首天 |
注意: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以工资代替假日的限制
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须让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即所谓「买假」。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让雇员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常见问题:
甚么是法定假日?
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的长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 | 1月1日 |
(2) | 农历年初一 |
(3) | 农历年初三 |
(4) | 农历年初四 |
(5) | 清明节 |
(6) | 劳动节(5月1日) |
(7) | 佛诞 |
(8) | 端午节 |
(9)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
(10) | 中秋节翌日 |
(11) | 国庆日(10月1日) |
(12) | 重阳节 |
(13) | 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 |
(14) |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由2024年起新增)* |
*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2026年及之后新增的法定假日表列如下:
年份 | 新增法定假日 | 法定假日总日数 |
由2026年开始 | 复活节星期一 | 15 |
由2028年开始 | 耶稣受难节 | 16 |
由2030年开始 | 耶稣受难节翌日 | 17 |
法定假日是否规定有薪抑或无薪?
根据《雇佣条例》,如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3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雇主可否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
可以。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须在事前至少48小时通知雇员,并在该法定假日前或后60天内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在这些情况下,劳工处建议雇主应为雇员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纪录。
雇主可否以工资代替法定假日给雇员?
不可以。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项代替发放法定假日给雇员。雇主如违反这项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五万元。
如何计算法定假日薪酬?应该何时发放法定假日薪酬?
法定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法定假日当天或法定假日首天(如法定假日日数连续多于一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雇主最迟须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法定假日薪酬给雇员。
如果法定假日适逢雇员的休息日,雇主是否须另外补假?
是。如法定假日适逢雇员的休息日,雇主应于休息日翌日补假。该补假须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雇员放取「公众假期」及放取「法定假日」的分别是什么?
「法定假日」并不等同「公众假期」。公众假期由《公众假期条例》规定,一般是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及政府部门遵守为假期的日子。在香港,除了星期日为公众假期外,一年另有17天公众假期。而《雇佣条例》则订明雇员可享有法定假日。所有雇员,不论其受雇期长短,均可享有每年14日的法定假日。《雇佣条例》并没有规定公众假期的发放及安排,有关安排应视乎雇佣合约的规定及双方的协议。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F. 年假
有薪年假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 12 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资由 7 天递增至最高 14 天:
服务年期 |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数 |
1 | 7 |
2 | 7 |
3 | 8 |
4 | 9 |
5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9 或以上 | 14 |
年假的发放
在受雇每满 12 个月后,雇员须于随后 12 个月之内放取应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应由雇主在征询雇员或其代表后指定。雇主须至少在假期开始的14 天前以书面通知雇员年假的日期;如双方同意,可以较短时间通知。
年假须为一段不间断的期间。但如雇员要求,雇主可按下列方式给予年假:
年假日数不超过 10 天 | 可将不多于 3 天的假期分开发放,而余下的年假则应连续发放 |
年假日数超过 10 天 | 最少连续发放7天年假,余下的年假可分开发放 |
如年假期内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该日应视作年假,而雇主必须为雇员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年假日数 | 「指明日期」 |
一天 | 年假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年假首天 |
注意: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雇主最迟须于年假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给雇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让雇员放年假,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雇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以工资代替年假的限制
雇员可以选择接受款项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于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终止雇佣合约时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雇员开始受雇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后的 12 个月期间。
如雇员受雇满整个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雇佣合约,雇主须支付工资给雇员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计算该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时,应以「终止合约的日期」为「指明日期」。(年假薪酬的计算方法见上文「年假薪酬」部分)
如雇员在个别假期年内只受雇满 3 个月但不足 12 个月,除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外,雇主须支付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给雇员。
终止雇佣合约时雇员可享有的年假日数的计算方法:
受雇期 | 可享有的年假日数 | ||||||
少于12个月 | 少于3个月 | 无 | |||||
3 至 12 个月 | 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 | 无 | |||||
辞职 | 该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数 | ✖ |
受雇日数 365 |
||||
非即时解雇 | |||||||
12个月或以上 | 该假期年受雇少于 3 个月 | 未放取的年假* | |||||
该假期年受雇满 3 至 12 个月 | 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 | 未放取的年假* | |||||
辞职 | 未放取的年假* | ✚ | 该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数 | ✖ |
该假期年受雇日数 365 |
||
非即时解雇 |
* 指在对上一个假期年累积而未放取的年假。
共同假期年
雇主可指定任何连续 12 个月为其所有雇员的共同假期年。如雇主有意作此安排,应于 1 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每名雇员,或于工作地点的显眼地方张贴告示。
如雇员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内并未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12 个月,则该雇员可享有的年假应按比例计算。如计算上出现分数,皆进为整数计算。
有关在共同假期年开始前已按比例计算的年假,雇员可选择与雇主商议后放假,或将之累积,与来年可享用的年假合并。
【例】
共同假期年: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雇员开始受雇日期:2010 年 9 月 1 日
雇员享有按比例计算的年假: 122* ÷ 365 × 7 = 2.34 天(进位至 3 天)
(* 122 是由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的日数)
雇员可选择在 2011 年内放这 3 天年假,或将之与 2011 年可享有的 7 天年假合并(共 10 天),在 2012 年内享用。
年假歇业
如雇主所经营的机构因放年假而暂时全部或部分歇业,须于 1 个月前以书面通知雇员。
如雇员未足资格领取暂时歇业期间的年假薪酬,但因暂时休业而需要停工,则该雇员亦应在整段歇业期间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雇员可享有的年假日数多于歇业期日数,可在歇业期后的第一个工作天开始,放取超出歇业期日数的有薪年假。
如雇主因放年假曾暂时全部或部分歇业,由雇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并不会因年假歇业而更改,因为所发放的年假,应属于刚歇业前的那个共同假期年的。
常见问题:
每年须给予雇员多少天有薪年假?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12个月,便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日数按雇员受雇年资逐年递增至最高14天如下:
服务年期 |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数 |
1 | 7 |
2 | 7 |
3 | 8 |
4 | 9 |
5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9或以上 | 14 |
《雇佣条例》所订明的有薪年假日数,只是法例的最低要求,雇主可以给予较法例规定更优厚的条件。如果雇员可享有的年假超过法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超出法例以外年假部分的安排,应视乎雇佣合约的规定及双方的协议。
谁决定年假的日期?
年假日期应由雇主在征询雇员(或其代表)的意见后指定。雇主须至少在假期开始的14天前以书面通知雇员年假的日期;如双方同意,可以较短时间通知。
雇员是否可以在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未满12个月前,预支有薪年假?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未满12个月,仍未享有有薪年假,法例并没有预支有薪年假的条文及规定。若雇员有需要放假而雇佣双方同意,雇主可考虑让雇员放无薪假。无薪假期的安排必须获得雇佣双方同意,雇主不得单方面强逼雇员放取无薪假。
雇员应得的年假是否可以分开发放?
年假须为一段不间断的期间。但如果雇员要求,雇主可按下列方式给予年假:
年假日数不超过 10 天 | 可将不多于3天的假期分开发放,而余下的年假则应连续发放。 |
年假日数超过 10 天 | 最少连续发放7天年假,余下的年假可以分开发放。 |
雇主可否给予雇员工资以代替年假?
雇主不得在雇佣合约内加入任何条款,令雇员放弃全部或部分年假,包括支付工资以代替年假的条款。
然而,如雇员同意,法例准许雇员可以接受款项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于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例]:一名享有12天年假的雇员,可以享用10天年假而接受相等于2天年假的工资。
如何计算年假薪酬?应该何时发放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年假当天或年假首天(如年假日数连续多于一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雇主最迟须于年假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给雇员。
雇员受雇未满一年辞职,雇主是否须按比例给予雇员年假薪酬?
如雇员在一个假期年内受雇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除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外,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雇佣合约,都可获发放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G. 病假
防疫措施下的疾病津贴及雇佣保障 |
领取疾病津贴的资格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同时符合以下资格,便可领取疾病津贴:
- 病假不少于连续 4 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 雇员能够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到诊证明书1 )(见下文「有薪病假的类别」部分);及
- 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见下文「有薪病假的累积方法」及「有薪病假的类别」部分)。
1 到诊证明书不适用于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雇员在下列情况不可享有疾病津贴:
- 如雇主办有经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医疗计划,雇员无合理解释,拒绝接受医疗计划下的公司医生诊治或不听从该等医生的指导。(如雇主所经办的认可医疗计划没有涵盖某一医疗系统的治疗,则雇员仍可选择向该没有被涵盖的医疗系统下的任何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求诊);
- 病假适逢法定假日而雇员可享有该假日薪酬;或
- 雇员因工受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可获得补偿。
疾病津贴
疾病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病假日数 | 「指明日期」 |
一天 | 病假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病假首天 |
注意: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疾病津贴须不迟于正常发薪日支付给雇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贴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有薪病假的累积方法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 12 个月内每服务满 1 个月,便可累积 2 天有薪病假;之后每服务满 1 个月可累积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个受雇期间持续累积,但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 120 天。
有薪病假的类别
有薪病假可分为第 1 类及第 2 类。第 1 类病假最多可累积 36 天,36 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 2 类,第 2 类病假最多可累积 84 天。
类别 | 可累积的病假日总日数 | 放取累积有薪病假日的条件 |
第 1 类 | 36 |
|
第 2 类 | 84 |
|
2 医生证明书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
3 到诊证明书须列明雇员曾接受产前检查及有关日期;到诊证明书不适用于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病假纪录
雇主必须保存下列纪录:
- 每名雇员开始及终止雇佣合约的日期;
- 每名雇员所累积的全部有薪病假,包括第 1 类及第 2 类有薪病假的总数;
- 每名雇员曾享用的有薪病假日数,及从第 1 类或第 2 类有薪病假日数中扣除的纪录;
- 每名雇员曾领取的疾病津贴,及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
上述纪录必须于雇员放毕有薪病假复工后 7 天内由雇员签署,雇员亦有权查看其病假纪录。
职业保障
除因雇员犯严重过失而将其即时解雇外,雇主不可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雇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此外,雇主必须在终止合约后 7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给雇员:
- 解雇代通知金;
- 一笔相等于 7 天工资的赔偿款项**;及
- 雇员应得的疾病津贴。
**计算方法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此外,若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向雇主提出「雇佣保障」补偿的申索。(在《雇佣条例》下有关雇佣保障的详情,请参阅L.「雇佣保障」。)
常见问题:
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享有疾病津贴?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同时符合以下资格,便可享有疾病津贴:
(1) | 病假不少于连续4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
(2) | 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关于累积有薪病假日的资料,请按此参阅答2);及 |
(3) | 雇员能够出示:
|
有薪病假可分为第1类及第2类。第1类病假最多可累积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2类,第2类病假最多可累积84天。
雇员如放取第1类有薪病假,须有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就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雇员须出示有关要求的证明***。
当雇员放取的病假日数超过第1类病假的尚余日数而需要放取第2类有薪病假,如雇主提出要求,雇员须出示在医院门诊部或留院时为他诊治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如雇主提出要求,亦须提交该证明书的签发者所作过的诊断及治疗的简略纪录。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在医院门诊部或留院时为她进行产前检查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就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不论雇员放取的病假属第1类或第2类病假,雇员只须出示有关要求的证明***。
* 医生证明书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注:医院管理局以电子方式签署医生证明书后,雇员根据《雇佣条例》享有疾病津贴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有关医院管理局推行电子医生证明书详情请按此。
** 到诊证明书须列明雇员曾接受产前检查及有关日期;到诊证明书不适用于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 适用于2022年6月17日或之后雇员因遵守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所放取的病假,而施行活动限制要求的指定防疫规定订明于《雇佣条例》附表 12 的第 1 部。有关要求的证明是指政府发出的书面或电子形式文件,或电子数据。相关证明须显示雇员姓名或足以识辨雇员身分的资料、活动限制要求的种类,及该限制有效期的开始及结束日期。
如何累积有薪病假日?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12个月内每服务满1个月,便可累积2天有薪病假;之后每服务满1个月可累积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个受雇期间持续累积,但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120天。
如何计算疾病津贴?应该何时支付疾病津贴?
疾病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病假当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数连续多于一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疾病津贴须不迟于正常发薪日支付给雇员。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贴给合资格雇员,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如病假日适逢法定假日、有薪年假、休息日,应如何安排及计算疾病津贴?
如病假日适逢法定假日、有薪年假、休息日,应作以下安排:
适逢其他假日 | 安排 |
法定假日 |
|
有薪年假 |
|
休息日 |
|
雇主可否解雇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雇员?
除因雇员犯严重过失而将其即时解雇外,雇主不可在雇员放取有薪病假期间解雇该雇员。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雇主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此外,雇主必须在终止合约后7天内,支付下列款项给雇员:
(1) | 解雇代通知金; |
(2) | 一笔相等于7天工资的赔偿款项**;及 |
(3) | 雇员应得的疾病津贴。 |
此外,若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向雇主提出「雇佣保障」补偿的申索。(在《雇佣条例》下有关雇佣保障的详情,请参阅L.「雇佣保障」。)
** 赔偿款项应根据雇员于终止合约日期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而计算。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雇员在定期雇佣合约届满时正在放取有薪病假,雇主没有与雇员续订雇佣合约,这情况下,雇主算不算违法?
雇员在定期雇佣合约届满时正在放取有薪病假,雇主没有与雇员续订雇佣合约,就疾病津贴部分而言,不被视为遭雇主解雇。这情况下,雇主并无违反《雇佣条例》关于疾病津贴的条文。但雇主亦应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查询该解雇事宜是否抵触《残疾歧视条例》的规定。(平等机会委员会电话 2511 8211)。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H. 产假
产假
女性雇员只要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为雇主服务,并给予雇主怀孕及准备放取产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间的产假:
- 连续 141 星期的产假;
- 若分娩日期较预产期迟,雇员可享有一段日数相等于预产期翌日起至实际分娩日为止的额外产假;
- 如雇员因怀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额外休假 4 星期。
1 合资格雇员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可享有连续10星期的产假。
放取产假
- 若得到雇主的同意,雇员可选择在预产期前 2 至 4 星期开始放产假。
- 如雇员没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则须在预产期前 4 星期开始放产假。
- 如雇员在未开始放产假前已分娩,则以分娩日为产假开始的日期。在这情况下,雇员须在分娩后 7 天内将分娩日期通知雇主,并说明放 14 星期产假的打算。
注意:分娩指产下婴儿;流产指在怀孕 242 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如雇员怀孕不足 24 个星期,产下能存活的婴儿或婴儿在诞生后才夭折,则不属流产。
2 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流产指在怀孕28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
产假薪酬
如雇员符合下列条件,便可享有产假薪酬:
- 在所订定的产假开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40 星期;
- 给予雇主怀孕及准备放取产假的通知,例如向雇主出示证实怀孕的医生证明书;及
- 如雇主有提出要求,已向雇主递交医生证明书说明其预产期。
雇员可享有 143 星期有薪产假。雇主须在正常粮期支付产假薪酬给雇员。
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产假首天」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第11个至第14个星期的四个星期产假薪酬上限为80,000元。
雇主在正常粮期支付所有产假薪酬后,可透过报销形式向政府申领发还4 《雇佣条例》下须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个至第14个星期的产假薪酬,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编制有关「发还产假薪酬计划」的资料。
注意: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3 合资格雇员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可享有10星期有薪产假。
4 「发还产假薪酬计划」是一项政府行政计划。
违例与罚则
雇主不让怀孕雇员放产假,或不支付产假薪酬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检查
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适当医生证明书5,可作病假计算。(在《雇佣条例》下有关疾病津贴的详情,请参阅G.「病假」及下文「医生证明书/到诊证明书」部分。)
5 就产前检查而言,除了医生证明书外,雇员亦可出示到诊证明书。 到诊证明书不适用于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职业保障
如怀孕雇员符合以下的条件,则雇主由雇员经医生证明书证实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不得解雇该雇员:
- 雇员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及
- 雇员已向雇主发出怀孕通知。
如雇员在发出怀孕通知前已被雇主解雇,她可在紧接解雇通知后立即提交怀孕通知予雇主。在这情况下,雇主须撤回解雇该雇员的决定。
雇主只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雇怀孕雇员:
- 如雇员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或
- 如雇佣合约有明确协定有试用期,雇主可在不多于 12 星期的试用期内解雇雇员,惟雇主不得由于雇员怀孕而将其解雇。
违例与罚则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雇主解雇怀孕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此外,雇主必须在终止合约后 7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给雇员:
- 解雇代通知金;
- 一笔相等于 1 个月工资的赔偿款项*;及
- 假如雇员继续受雇便会有资格领取产假薪酬,雇主须支付雇员 146 星期产假薪酬。
此外,若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向雇主提出「雇佣保障」补偿的申索。(在《雇佣条例》下有关雇佣保障的详情,请参阅L.「雇佣保障」。)
* 计算方法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6 合资格雇员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雇佣合约的终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产假薪酬。
禁止指派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若怀孕雇员向雇主提交有关的医生证明书,说明其不适宜处理重物、在会产生对怀孕有害气体的地方工作或处理其他会损害怀孕的工作,雇主不得将该等工作分派给该雇员;如雇员正从事该等工作,雇主必须在收到有关请求后 14 天内将雇员调离该等工作。
不论雇员所交出的医生证明书是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雇主可在收到有关的医生证明书后 14 天内,自费安排雇员接受由雇主指名的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进行另一次身体检查,以就雇员是否适宜从事有关工作获得另一意见。
如雇员因上述理由被调离本身的工作而令收入有所改变,该雇员的产假薪酬或解雇赔偿,须以雇员在「调离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视乎何者适用而定)为计算基础。
(计算方法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医生证明书 / 到诊证明书
雇员如欲享有生育保障,在适用的情况下如雇主有此要求,需提交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到诊证明书,有关详情可参阅下表:
证明 | 证明书类别 | 由注册医生签发 | 由注册中医签发 | 由注册助产士签发 | 由注册护士签发 |
怀孕及其预产期 | 医生证明书 | ✔ | ✔ | ✔ | ✖ |
实际分娩日期 | ✔ | ✖ | ✔ | ✖ | |
因怀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而可额外放取不多于 4 星期的产假 | ✔ | ✔ | ✖ | ✖ | |
接受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因流产而缺勤 | ✔ | ✔ | ✖ | ✖ | |
不适合担任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 ✔ | ✔ | ✖ | ✖ | |
接受产前检查而缺勤 | 到诊证明书 | ✔ | ✔ | ✔ | ✔ |
常见问题:
雇员要符合甚么条件才可享有有薪产假?
如何计算产假薪酬?应该何时发放产假薪酬?
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产假首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第11个至第14个星期的四个星期产假薪酬上限为80,000元。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雇主须在正常粮期支付产假薪酬给雇员。雇主在正常粮期支付所有产假薪酬后,可透过报销形式向政府申领发还《雇佣条例》下须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个至第14个星期的产假薪酬,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编制有关「发还产假薪酬计划」的资料。
怀孕雇员因产前检验而缺勤,雇主是否须要支付疾病津贴?
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适当的医生证明书 *或到诊证明书** ,可作病假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如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于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贴。
* 医生证明书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
** 到诊证明书须列明雇员曾接受产前检查及有关日期,并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签发。到诊证明书不适用于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在《雇佣条例》下有关疾病津贴的详情,请参阅G.「病假」。)
怀孕雇员可在甚么时候开始放产假?
雇员可在雇主同意下选择在预产期前2至4星期开始放产假。
如雇员没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则须在预产期前4星期开始放产假。
如雇员在未开始放产假前已分娩,则以分娩日为产假开始的日期。
注意:分娩指产下婴儿;流产指在怀孕24*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如雇员怀孕不足24个星期,产下能存活的婴儿或婴儿在诞生后才夭折,则不属流产。
* 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流产指在怀孕28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
雇员在产假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应该如何安排及是否有薪?
雇员在产假期间的休息日及法定假日的安排如下:
享有产假薪酬 | 不享有产假薪酬 | ||
(1)休息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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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有薪 | 雇员只领取产假薪酬 | 无薪 |
休息日无薪 | 无薪 | ||
(2)法定假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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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只可领取产假薪酬 | 法定假日薪酬(须符合法定假日工资的规定) |
雇主可否解雇怀孕雇员?
如怀孕雇员符合以下的条件,则雇主由雇员经医生证明书证实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不得解雇该雇员:
(1) | 雇员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及 |
(2) | 雇员已向雇主发出怀孕通知。 |
如雇员在发出怀孕通知前已被雇主解雇,她可在紧接解雇通知后立即提交怀孕通知予雇主。在这情况下,雇主须撤回解雇该雇员的决定。
雇主只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雇怀孕雇员:
- 如雇员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
- 如雇佣合约有明确协定有试用期,雇主可在不多于12星期的试用期内解雇雇员,惟雇主不得由于雇员怀孕而将其解雇。
若雇主解雇怀孕雇员,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除特殊情况外(关于怀孕雇员的职业保障详情,请按此处参阅上文答6。),雇主解雇怀孕雇员,即属违法,雇主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此外,雇主必须在终止合约后7天内,支付下列款项给雇员:
(1) | 解雇代通知金; |
(2) | 一笔相等于1个月工资的赔偿款项*;及 |
(3) | 假如雇员继续受雇便会有资格领取产假薪酬,雇主须支付雇员14**星期产假薪酬。 |
此外,若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向雇主提出「雇佣保障」补偿的申索。(在《雇佣条例》下有关雇佣保障的详情,请参阅L.「雇佣保障」。)
* 1个月工资的赔偿款项应为雇员于终止合约的日期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在计算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 合资格雇员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雇佣合约的终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产假薪酬。
怀孕雇员在定期雇佣合约届满时,雇主没有与雇员续订雇佣合约,会否违反《雇佣条例》?
如雇员在定期雇佣合约届满时正在怀孕,雇主没有与雇员续订雇佣合约,雇主并不会被视作违反《雇佣条例》。在定期雇佣合约届满后,雇佣关系已终止,因此雇主不需要支付合约届满后的产假薪酬。雇主亦应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查询在定期合约届满后,不续订合约是否抵触《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规定。(平等机会委员会电话 2511 8211)。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I. 侍产假
侍产假
男性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51天侍产假:
- 为初生婴儿的父亲2或有婴儿即将出生;
- 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及
- 已按法例的规定通知雇主。
1 如合资格男性雇员的子女出生日期是2015年2月27日或之后但在2019年1月18日之前,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产假。
2 《雇佣条例》并无规定雇员必须与初生婴儿的母亲有法定婚姻关系才可享有侍产假。
放取侍产假
• 雇员必须:
- 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最少3个月通知雇主他打算放取侍产假(在此阶段无规定须订明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及
- 在放取侍产假前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3。
- 如雇员没有给予雇主上述3个月的预先通知,则必须在放取侍产假前最少5天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 如雇主要求,雇员须给予雇主一份由雇员签署的书面陈述,述明:
- 婴儿母亲的姓名;
- 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或确实出生日期;及
- 雇员为婴儿的父亲。
3 法例无规定须提早多久作出此项通知。
• 雇员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4个星期至自确实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144个星期内的任何日子放取侍产假。雇员可一次过放取5天侍产假,或分开逐日放取。
4 如婴儿的出生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则为至自婴儿确实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10个星期内。
侍产假薪酬
男性雇员如符合下列条件,便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 在紧接放取侍产假的日子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40个星期;及
- 在以下日期前,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以较早者为准):
- 在放取首天侍产假后的12个月内;或
- 如雇员已停止受雇,则须于停止受雇后6个月内。
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放取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连续多于一天放侍产假,则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首天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注意: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雇员须提供的文件
在香港出生的婴儿: 婴儿的出生证明书,其上记有雇员的姓名,显示他为婴儿的父亲。
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婴儿: 由有关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的婴儿出生证明书,其上记有雇员的姓名,显示他为婴儿的父亲。(如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并不发出出生证明书,雇员可提供由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并按理可视为证明雇员为婴儿父亲的任何其他文件。)
注:部分香港以外地方发出的婴儿出生证明书样本已上载于劳工处网页。
如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因而没有出生证明书:
- 雇员须提供证明产下婴儿的医生证明书5。
- 如雇主要求,雇员亦须向雇主提供一份由雇员签署的书面陈述,述明:
- 他是医生证明书上所述女士所产下的婴儿的父亲;及
- 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视属何情况而定)。
5 如婴儿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雇员须提交由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并按理可视为证明产下婴儿的医生证明书或任何其他文件。
支付侍产假薪酬的时限
• 如雇员在放取侍产假当日或之前,已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雇主须于以下日子或之前,向雇员支付侍产假薪酬:
- 雇员在该侍产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或
- 如雇员已停止受雇,在停止受雇后的7天内。
• 如雇员在放取侍产假之后,才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雇主须于以下日子或之前,向雇员支付侍产假薪酬:
- 雇员在提供文件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或
- 如雇员已停止受雇,在提供文件后的7天内。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没有给予合资格雇员侍产假或支付侍产假薪酬,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其他注意事项
雇主及雇员应留意,在处理或申请侍产假及侍产假薪酬时,所披露及使用有关雇员子女的母亲的个人资料,须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相关规定。雇主亦应提醒雇员,在披露其子女的母亲的个人资料之前,应先获得她的同意。如有疑问,请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查询。
雇主须为每名雇员备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和雇佣纪录。如情况适用,这些纪录必须包括雇员已放取的侍产假及已获支付的侍产假薪酬的详情。
常见问题:
5天法定侍产假何时生效?适用于哪些雇员?
《2018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已于2019年1月18日生效。如果男性雇员的子女于该生效日期或之后出生,并符合法例的其他规定,便可就其配偶/伴侣该次分娩享有5天侍产假。
(请留意:如合资格男性雇员的子女出生日期是在2019年1月18日之前但在2015年2月27日或之后,他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3天侍产假。)
享有侍产假的资格为何?
男性雇员如符合以下条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侍产假:
- 他是初生婴儿的父亲或有婴儿即将出生;
- 他在放取侍产假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即連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及
- 他已按法例的规定通知雇主。
假设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是在修订条例生效前(例如:2019年1月17日),其后婴儿实际在修订条例生效当日(即2019年1月18日)出生。该雇员可享有3天还是5天侍产假?
雇员可享有3天还是5天侍产假视乎婴儿实际的出生日期而定,与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并无关系。详见下表:
婴儿实际出生日期在修订条例生效日 | 可享有侍产假日数 |
之前 | 3天 |
当日或之后 | 5天 |
法例对如何通知雇主放取侍产假有何规定?
雇员必须:
- 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最少3个月通知雇主他打算放取侍产假(在此阶段无规定须订明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及
- 在放取侍产假前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如雇员没有给予雇主上述3个月的预先通知,则必须在放取侍产假前最少5天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如雇主要求,雇员须给予雇主一份由雇员签署的书面陈述*,述明婴儿母亲的姓名、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或确实出生日期,以及雇员为婴儿的父亲。
* 相关的书面陈述样本见《雇佣条例简明指南》第七章。
假如雇员的婴儿在侍产假法例生效当日(即2019年1月18日)或不久后出生,雇员要预早多少通知雇主他打算放侍产假,才可享有侍产假?
雇员如欲放取侍产假,须给予雇主适当通知。雇员如在婴儿预计出生日期前最少3个月已通知雇主,他打算放取侍产假,则有权在通知雇主其实际放取侍产假日期后,即时放假;但如雇员没有给予雇主上述三个月的预先通知,则必须在实际放取侍产假前,预早最少五天通知雇主他放取侍产假的确实日期。
在过渡期间,如合资格雇员从未给予雇主上述三个月的预先通知,即使他在修订条例生效前已预早五天通知雇主打算放取侍产假(在此情况下指首三天侍产假),他在放取新增的第四天及第五天侍产假前,仍须预早最少五天通知雇主有关的确实日期。
此外,如雇员在上述情况下急需放取侍产假,我们建议雇主体恤雇员的家庭需要,弹性处理,免除雇员必须在放取侍产假前给予全数5天的预先通知。
法定侍产假应于何时放取?
合资格的男性雇员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的4星期至婴儿的实际出生日期当日起计14*星期的期间内放取侍产假。雇员可一次过放取5天侍产假,或分开逐日放取。
*如婴儿的出生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则为至自婴儿确实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10个星期内。
如雇员在婴儿出生后才开始为雇主服务,是否不可以放取侍产假?
打算放取侍产假的雇员,必须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而侍产假须于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的4星期至婴儿的实际出生日期当日起计14*星期的期间内放取。如果雇员在婴儿出生后才开始为新雇主服务,视乎他入职的时间,仍然有机会放取侍产假,但雇员有可能由于受雇期较短,未合资格放取全数5天侍产假,而只可放取1天或2天侍产假。例如,假若雇员在婴儿出生后接近6星期才入职,而在婴儿出生后14*个星期的期限只有1天或2天便届满前,他才符合连续性合约的规定,他便只能在法例规定可放取侍产假的期间届满前放取1天或2天侍产假(视乎雇员何时入职)。然而,由于他在放取侍产假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足40个星期,他不能享有侍产假薪酬。
*如婴儿的出生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则为至自婴儿确实出生日期当日起计的10个星期内。
侍产假薪酬的款额为何?
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有关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连续多于一天放侍产假,则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首天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怎样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男性雇员如符合下列条件,便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 紧接放取侍产假的日子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40个星期;及
- 在法例规定的期限前(详情请参阅答10),向雇主提供婴儿的出生证明书,其上记有雇员的姓名,显示他为婴儿的父亲。
雇员须何时提供所需文件给雇主?
雇员须在以下日期前,向雇主提供所需文件(以较早者为准):
- 在放取首天侍产假后的12个月内;或
- 如雇员已停止受雇于该雇主,于停止受雇后6个月内。
雇主是否须一次过支付5天的侍产假薪酬给雇员?如雇员分5天放侍产假,5天的侍产假薪酬的款额是否须划一计算?
雇主可在雇员已放取侍产假并已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后,支付侍产假薪酬给雇员。如雇员在放侍产假一段期间后才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雇主有权待雇员提交所需文件后的下一个发薪日,才支付侍产假薪酬给雇员。如雇员在放侍产假前已提交所需的证明文件,雇主应在雇员放取侍产假后的下一个发薪日,支付侍产假薪酬给雇员。由于5天侍产假可分开放取,雇主可因应雇员放取侍产假及提交所需证明文件的时间,支付侍产假薪酬给雇员。
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有关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连续多于一天放侍产假,则侍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首天侍产假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在不同工资期放侍产假,其侍产假薪酬应按以上原则计算,而并非划一计算。
例子:
假若雇员的薪酬是月薪计,而他每月的工资会于下月初发放,如他在3月放了1天侍产假,在4月提交了婴儿的出生证明书,在5月放了余下的4天侍产假:
- 雇员在3月放的1天侍产假,有关的侍产假薪酬可连同4月份的薪金(由于雇员在4月才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书)在5月的发薪日发放,款额相等于雇员在去年3月至今年2月的期间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 雇员在5月放的4天侍产假,由于雇员已在4月提交了婴儿的出生证明书,有关的侍产假薪酬可连同5月份的薪金在6月的发薪日发放,款额相等于雇员在去年5月至今年4月的期间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如雇员在放第一天侍产假时尚未受雇满40星期,但在放余下四天侍产假时则已受雇满40星期,他是否符合享有侍产假薪酬的条件?
雇员如符合法例的相关规定,并在他放取侍产假的日子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40星期,便可享有侍产假薪酬。因此,上述雇员的第一天侍产假是无薪的,而在余下的四天侍产假,则可享有该四天的侍产假薪酬。
如婴儿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雇员须向雇主提供甚么文件才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如婴儿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雇员须向雇主提供由有关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的婴儿出生证明书,其上记有雇员的姓名,显示雇员为婴儿的父亲。(如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并不发出出生证明书,雇员可提供由该地方的主管当局发出并按理可视为证明雇员为婴儿父亲的任何其他文件。)
请按此处参考部分香港以外地方发出的婴儿出生证明书样本
如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因而没有出生证明书,雇员是否仍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如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因而没有出生证明书,只要雇员能出示婴儿母亲确曾产下婴儿的医生证明书,以及在雇主要求下提供相关的书面陈述*,仍可享有侍产假薪酬。
*有关婴儿出生时已死亡或在出生后死亡的书面陈述样本见《雇佣条例简明指南》第七章。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J. 年终酬金
适用范围
有关年终酬金的规定,适用于按连续性合约受雇,而雇佣合约内(包括口头或书面、明言或暗示)订明可享有年终酬金的雇员。
定义
年终酬金是指根据雇佣合约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粮、第 13 个月粮、年尾花红等,但不包括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
推定条文
凡于 1997 年 6 月 27 日后所订立的雇佣合约,除非合约中有相反的书面条款或条件,否则便推定每年发给雇员的酬金或花红不属赏赠性质和不是随雇主酌情付给的。
享有年终酬金的资格
雇员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便可获得年终酬金。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年终酬金的款额
- 雇佣合约内双方指定的款额。
- 如果没有指定,则为年终酬金的「到期支付日」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注意:在计算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部分年终酬金
雇员在一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3 个月,可按比例获部分年终酬金,但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 在酬金期满后仍然继续受雇;或
- 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
如有明确协定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分年终酬金时,并不包括首 3 个月的试用期。但倘若减去试用期,雇员仍符合在酬金期内受雇不少于 3 个月的规定,雇主在计算按比例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
支付日期
- 在雇佣合约内指定的日期支付。
- 如没有指定,则在酬金期满当日或到期后 7 天内支付。
- 如雇员在酬金期届满前被解雇,而雇主须支付部分年终酬金,则须在合约终止当日或 7 天内支付。
- 如年终酬金须按照雇主获得的利润计算,则须于完成结算利润当日或 7 天内支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不支付年终酬金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常见问题:
雇主是否必须发放年尾双粮给雇员?
《雇佣条例》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年终酬金,包括双粮及花红。雇员能否享有年终酬金,须视乎雇主及雇员的协议。如果雇主在雇佣条款内包括这款项,雇主便必须履行这合约条款,向雇员支付年终酬金。
年终酬金不包括任何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
对于1997年6月27日之后签订的雇佣合约,除非合约中以书面另表明相反意图,否则便推定年终酬金不属赏赠性质,并且不是随雇主酌情付给的。此推定条文不适用于1997年6月27日之前所订立的雇佣合约。
如雇员在酬金期期间/酬金期完结前辞职,雇主是否须按比例给予雇员年终酬金?
除非合约另有规定,否则雇员在酬金期完结前辞职,不可享有按比例计算的年终酬金。雇佣合约中应该指明酬金期,如果没有指明,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如雇员在酬金期完结前已经被解雇,是否有资格按比例领取年终酬金?
雇员在1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而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可按比例获得部分年终酬金。
如曾明确协定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分年终酬金时,该段试用期(以3个月为上限)不得包括在内。但倘若合乎资格,在计算部分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计算在内。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K. 终止雇佣合约
终止雇佣合约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须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表一
雇佣情况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
在试用期内 |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 无需通知期 | 无需代通知金 | |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 7 天 | 见表二 | |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 7 天通知 | 见表二 | ||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 7 天 | 见表二 | |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 1 个月通知 | 见表二 |
*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则为议定的期限,而相应的代通知金见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知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X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数
=
代通知金
|
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
「通知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X
通知期的月数
=
代通知金
|
* 如没有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 如没有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 12 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注意: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即时终止雇佣合约
雇主在以下情况,可即时解雇雇员,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
- 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为不当;
- 欺诈、不忠实;或
- 惯常疏忽职责。
雇员参加罢工,并非雇主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合约的合法理由。
注意:即时解雇是严重的纪律处分,只有在雇员犯了非常严重的过失或经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况下才适用。
雇员在以下情况,亦可以即时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
- 合理地恐惧身体会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 受雇主苛待;或
- 已为雇主连续工作不少于 5 年,而经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有关「雇员因健康理由而追讨长期服务金」的详情,请参阅M.「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终止雇佣合约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雇主不可解雇雇员:
生育保障 | 雇主不可解雇已证实怀孕及已发出怀孕通知的雇员。 |
有薪病假期间 | 雇主不可在雇员的有薪病假期间解雇雇员。 |
向当局提供证据或资料 | 雇主不可由于雇员曾在有关执行《雇佣条例》、因工遭遇意外或违反工作安全法例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或向进行查讯的公职人员提供资料而解雇雇员。 |
参加工会活动 | 雇主不可因雇员参与职工会或职工会的活动而解雇雇员。 |
工伤期间 | 雇主在未与因工受伤的雇员达成工伤补偿的协议之前,或在有关的评估证明书仍未发出之前,不可解雇雇员。 |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在上述情况下解雇雇员,即属违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
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
雇主在终止雇佣合约或当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到期时,应支付解雇补偿。视乎雇员的受雇期、雇佣合约的条款和终止雇佣合约的原因等,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一般包括:
- 任何未发放的工资;
- 代通知金(如适用);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发放的年终酬金,及该酬金期内按比例的年终酬金;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
- 其他雇佣合约内列明的款项,例如年积金或公积金等。
支付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
雇主须尽快支付雇员应得的所有解雇补偿。除遣散费外,雇主最迟要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内支付解雇补偿。
雇主须在接获雇员所发追讨遣散费的通知后 2 个月内支付遣散费。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果未能在雇佣合约终止日或合约到期日后 7 天内支付工资,须就尚未清付的款额支付利息给雇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依时支付解雇补偿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 万元及监禁 3 年。
常见问题:
如雇主或雇员想终止雇佣合约,须要给予对方多长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
如果合约是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表一:
雇佣情况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
在试用期内 |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 无需通知期 | 无需代通知金 | |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 见表二 | |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7天通知 | 见表二 | ||
无试用期 / 完成试用期的连续性合约* |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 依照合约订明的通知期,但不少于7天 | 见表二 | |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 不少于1个月通知 | 见表二 |
* 无试用期/完成试用期的非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则为议定的期限,而相应的代通知金见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X
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数
=
代通知金
|
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
「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X
通知期的月数
=
代通知金
|
** 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定期雇佣合约的任何一方如果无意于约满后续订新约,是否需要预先通知对方?
除非该合约有所规定,根据《雇佣条例》,定期雇佣合约的任何一方如果无意于约满后续订新约,不需要预先通知对方。
雇主或雇员是否可无须给予对方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是。
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
(a) | 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
(b) | 行为不当; |
(c) | 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
(d) | 惯常疏忽职责。 |
雇主 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时解雇该雇员。但雇主应该留意,即时解雇是严重的纪律处分,只有在雇员犯了非常严重的过失或经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况下才采用。
雇员 在下列情况,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a) | 合理地恐惧身体会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
(b) | 受雇主苛待;或 |
(c) | 已受雇不少于五年,并经注册医生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目前的工作。 |
如雇员以通知期终止雇佣合约,雇员可否在通知期内放取年假?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计算在终止雇佣合约所需的通知期内。终审法院曾就一宗雇员在通知期内放取预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决,指上述限制并不适用于雇员辞职的情况,雇员在辞职时有权选择在所需的通知期内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不同,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雇员在辞职时在所需的通知期内放取年假,须同时考虑法例的规定及终审法院的裁决。如有争议,最终须交由法庭作出裁决。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L. 雇佣保障
《雇佣条例》的「雇佣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雇主为了逃避在条例规定下的责任而解雇雇员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
雇佣保障的索偿资格与补偿
雇员可根据以下的情况向雇主提出补偿的申索:
情况 | 索偿的资格 | 补偿 |
不合理解雇 |
(1)雇员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以及 (2)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 |
雇员可获得:
|
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 |
(1)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 (2)雇主未经雇员同意而更改雇佣合约条款; (3)雇佣合约并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可以作出该项更改;以及 (4)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更改雇佣合约条款 |
|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
(1)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以及 (2)解雇是违法的(有关「终止雇佣合约的限制」的详情,请参阅K.「终止雇佣合约」。) |
雇员可获得:
|
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
雇主如证明根据下列 5 项理由中的任何一项而解雇雇员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即属具有正当理由:
- 雇员的行为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资格
- 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
- 法例的规定(即如果雇员继续在原来的职位工作,或继续按原有的雇佣合约条款受雇,即属违法的情况)
- 其他实质理由
防疫措施下的疾病津贴及雇佣保障 |
提出补偿申索
雇员如要提出补偿申索,必须在被解雇后或被更改的合约条款生效后 3个月内,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有充分理由,劳工处处长可把限期再延长 6 个月。如雇员想向劳资审裁处(劳审处)提出申索,必须在被解雇后或被更改的合约条款生效后 9 个月内提出。
雇佣保障的补偿
雇佣保障的补偿包括复职或再次聘用、终止雇佣金以及补偿金。
复职或再次聘用
复职命令,是饬令雇主继续聘用雇员,并在所有方面视雇员为从未遭解雇或雇佣合约条款从未被更改。
再次聘用命令,是饬令雇主以相若于原有雇佣合约的条款聘用雇员,担任原来或其他合适的工作。如雇员提出申请并获相关各方同意,劳审处可对再次聘用命令作出更改,致使如原雇主的继承人或相联公司聘用有关雇员,原雇主会被视为已履行再次聘用命令。
就不合理解雇及不合理的更改雇佣条款,劳审处只会在劳资双方同意下,才会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如劳审处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且雇主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
# 如雇员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劳审处只会在劳资双方同意下,才会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注意: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如雇主没有按照命令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雇主除须向雇员支付劳审处所判给的金钱补偿外,亦须向雇员支付一笔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元。(* 计算方法请参阅「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简介及计算例子)
如劳审处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雇员可继续享有他本来的权利及利益(包括年资及退休金权利在内),而他的雇佣期亦不应被视作曾经中断。
此外,劳审处可命令雇主支付雇员由于被解雇或雇佣合约条款被更改而损失的薪金及其他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的法定权益。另一方面,劳审处亦可命令雇员归还雇主因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而曾经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终止雇佣金
劳审处如果没有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雇主须支付雇员合理及适当的终止雇佣金。
终止雇佣金是指:(1) 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但在被解雇时未获支付的法定权益; (2) 雇员假若继续受雇而根据《雇佣条例》可合理地预期有权享有的权益;及 (3) 雇员根据雇佣合约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项。
雇员的服务期即使未达到享有这些权益所需的服务年资,也可以获得终止雇佣金。在这情形下,终止雇佣金应按实际的受雇期计算。
补偿金
雇员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而劳审处又没有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雇员可能会获判得补偿金,最高金额为 15 万元。
劳审处在裁定雇主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给雇员以及补偿的金额时,会考虑有关申索的情况,包括:
- 雇主和雇员的情况;
- 雇员的受雇期;
- 解雇是在甚么情况下发生;
- 雇员因为被解雇而蒙受的损失;
- 雇员可另觅新工作的机会;
- 雇员遭解雇是否因为本身的过失;以及
- 雇员因为被解雇而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包括终止雇佣金)。
例外情况
「雇佣保障」部分并不适用于因性别、残疾、家庭岗位或种族原因而遭解雇所引致的申索。雇员如果因性别、残疾、家庭岗位或种族原因而遭解雇,可分别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或《种族歧视条例》提出申索。
常见问题:
《雇佣条例》的「雇佣保障」部分对雇员有甚么保障?
《雇佣条例》的「雇佣保障」部分,目的是防止雇主为了逃避条例规定的责任而解雇雇员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雇员如遇到条例下订明的「不合理解雇」、「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情况,可以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以向雇主提出以下的补偿申索?雇员可以获得甚么补偿?
(I) 不合理解雇的补偿申索
(II)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补偿申索
(I)不合理解雇的补偿申索—
如雇员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以就不合理解雇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关于正当理由的资料,请参阅下文答4)
在这情况下,劳资审裁处经考虑个案的情况后,可命令:
(1) | 雇主让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须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或 |
(2) | 雇主须支付终止雇佣金给雇员。 |
(II)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补偿申索—
如属以下情况,雇员可以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1) | 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关于正当理由的资料,请参阅下文答4);以及 |
(2) | 解雇是违法的(关于违法解雇的资料,请参阅下文答5)。 |
在这情况下,劳资审裁处经考虑个案的情况后,可命令:
(1) | 雇主让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关于劳资审裁处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命令的资料,请参阅下文答6);或 |
(2) | 雇主须支付雇员终止雇佣金。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劳资审裁处还可裁定雇主须支付不超过港币15万元的补偿金给雇员。 |
雇员在甚么情况下可以就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雇员可以获得甚么补偿?
如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可在下列情况就不合理的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1) | 雇主未获雇员同意而更改雇佣合约条款,而有关的雇佣合约并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可以作出该项更改;以及 |
(2) | 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关于正当理由的资料,请参阅下文答4) |
在这情况下,劳资审裁处经考虑个案的情况后,可命令:
(1) | 雇主让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须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或 |
(2) | 雇主须支付终止雇佣金给雇员。 |
在《雇佣条例》下,甚么是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
按《雇佣条例》的规定,雇主如证明根据下列五项理由中的任何一项而解雇雇员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即属具有正当理由:
(1) | 雇员的行为; |
(2) | 雇员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资格; |
(3) | 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 |
(4) | 法例的规定;或 |
(5) | 其他实质理由。 |
由2022年6月17日起:
雇员因遵守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而缺勤,该缺勤并不构成容许雇主因此作出解雇或更改他们的雇佣合约条款的正当理由。(指定防疫规定的活动限制要求的详情,请按此参阅疑问解答「病假」答1)
在甚么情况下,解雇是违法的?
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雇主在下列情况解雇雇员是违法:
(1) | 解雇已证实怀孕及已向雇主发出怀孕通知的雇员; |
(2) | 在雇员的有薪病假期间解雇他; |
(3) | 由于雇员曾在有关执行《雇佣条例》、因工遭遇意外或违反工作安全法例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或向进行查讯的公职人员提供资料而解雇他; |
(4) | 因雇员参与职工会或职工会的活动而解雇他;或 |
(5) | 在未与因工受伤的雇员达成工伤补偿的协议之前,或在有关的评估证明书仍未发出之前解雇他。 |
劳资审裁处会否强迫雇主接受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如雇员于2018年10月19日*或之后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以及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劳资审裁处如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及切实可行的话,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如雇主最终没有履行有关命令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须向雇员支付一笔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元。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属刑事罪行。
不过,劳资审裁处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的规定,不适用于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申索。
*《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之生效日期
甚么是终止雇佣金?
终止雇佣金包括:
(1) | 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但在被解雇时未获支付的法定权益,例如工资、代通知金、年终酬金、产假薪酬、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等款项; |
(2) | 雇员假若继续受雇而根据《雇佣条例》可合理地预期有权享有的权益;及 |
(3) | 雇员根据雇佣合约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项。 |
雇员的服务期即使未达到享有这些权益所需的服务年资,也可以获得终止雇佣金。在这情形下,终止雇佣金应按实际的受雇期计算。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M.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领取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的资格
雇员可根据以下情况,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补偿项目 |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
受雇期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5 年 |
须符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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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 7 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订合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
** 若雇主在合约期满之前不少于 7 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注意: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补偿。
裁员的定义
雇员若基于以下原因被解雇,即视作因裁员而被解雇:
- 雇主结束或准备结束营业而解雇雇员;
- 雇主停止或准备停止经营雇员受雇的工作场所而解雇雇员;或
- 雇主对雇员所担任的工作,或对雇员在其受雇地点所担任的工作需求量缩减或预期会缩减而解雇雇员。
停工的定义
如雇佣合约订明雇员的报酬须视乎他获雇主提供其所受雇的该种工作而定,则在以下情况,雇员可视作被停工:
- 在任何连续 4 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或
- 在连续 26 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数,并不包括闭厂、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数在内。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款额
以下的计算方法适用于计算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款额:
月薪雇员 |
(最后一个月全月的工资* X 2/3)#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 30 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 18 天工资*)#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未足 1 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 雇员亦可选择以紧接其合约的终止日期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雇员的雇佣合约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终止,雇员可选择以紧接有关代通知金计至该日为止的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 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为上限。
雇员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所有体力劳动雇员及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不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是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可追溯全部的服务年资。
而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个月平均月薪超过$15,000 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其服务年资可追溯至 1980 年。
最高款额
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是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雇员可得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的最高款额为$390,000。
支付遣散费
雇员如欲追讨遣散费、须在解雇 / 被停工后 3 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如有需要,劳工处处长可以将发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长。
雇主必须在收到雇员以书面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后的 2 个月内,支付遣散费。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费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长期服务金的支付时间
雇主须在雇佣合约终止后 7 天内支付长期服务金给雇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不支付长期服务金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35 万元及监禁 3 年。
雇员享有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权益、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抵销的情况
如雇员有权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而:
- 一笔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或一笔职业退休计划利益(非归因于雇员供款的部分)已支付予该雇员;或
-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中,就该雇员持有一笔累算权益(非归因于雇员供款的部分),或该笔累算权益已支付予该雇员;
则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可与上述的款项抵销,但须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服务年资有关的款额为限。
(有关因支付/须支付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而申请获发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累算权益的详情,请向有关计划的受托人查询。)
雇员因健康理由而追讨长期服务金
雇员因健康理由而追讨长期服务金,须向雇主呈交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证明他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
不论雇员所交出的证明书是由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签发,雇主可在收到有关证明书的 14 天内,自费安排雇员接受由雇主指名的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进行的另一次身体检查,以就雇员是否永久不适合担任有关工作获得另一意见。雇主应在雇员须往验身前最少 48 小时,书面通知雇员有关重新评估安排的详情。
追讨雇员在职期间死亡的长期服务金
家属领取长期服务金的优先次序
第一: | 配偶 |
第二: | 子女(如超过 1 人申请,金额将平均分配) |
第三: | 父母(如超过 1 人申请,金额将平均分配) |
第四: | 已故雇员的遗产代理人 |
申请手续
合资格人士必须在雇员死亡后 30 天内填妥指定表格,向雇主申请领取长期服务金。如有需要,劳工处处长可把限期延长。该指定表格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
雇主须在以下期限内支付长期服务金
由雇员的配偶提出申请 | 收到申请表格后 7 天内支付 |
由上述其他人士提出申请 | 在申请期满后 7 天内支付 |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不支付长期服务金给已故雇员的家属,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 5 万元。
常见问题:
雇主在甚么情况下须支付遣散费给雇员?
甚么是裁员?
雇员若基于以下原因,即视作因裁员而被解雇:
(1) | 雇主结束或准备结束营业而解雇雇员; |
(2) | 雇主停止或准备停止经营雇员受雇的工作场所而解雇雇员;或 |
(3) | 雇主对雇员所担任的工作,或对雇员在其受雇地点所担任的工作需求量缩减或预期会缩减而解雇雇员。 |
甚么是停工?
如雇佣合约订明雇员的报酬须视乎他获雇主提供其所受雇的该种工作而定,则在以下情况,雇员可视作被停工:
(1) |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或 |
(2) | 在连续26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三分之一。 |
上述正常工作日数,并不包括闭厂、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数在内。
如雇主因裁员而解雇雇员,须于何时支付遣散费?
如雇主因裁员而解雇雇员,应尽快向雇员支付遣散费。而《雇佣条例》亦规定,雇主必须在收到雇员以书面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后的2个月内,向雇员支付遣散费。
雇主在甚么情况下须支付长期服务金给雇员?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5年,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可享有长期服务金:
(1) | 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裁员或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 |
(2) | 在固定期限的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 |
(3) | 在职期间死亡; |
(4) | 获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而辞职;或 |
(5) | 65岁或以上辞职。 |
雇主须于何时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
雇主须在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至于支付长期服务金给已故雇员的家属的期限则另有规定。
雇主如因裁员而解雇受雇满5年的雇员,是否须要同时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雇员因裁员而遭解雇,可获得遣散费,但不可同时获得长期服务金。
如何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以下的计算方法适用于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款额:
月薪雇员 |
(最后一个月全月的工资* X 2/3)#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日薪或件薪雇员 |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
X
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
未足1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有关可追溯的服务年资的资料,请参阅上文有关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介绍 。
* 雇员亦可选择以紧接其合约的终止日期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雇员的雇佣合约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终止,雇员可选择以紧接有关代通知金计至该日为止的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 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为上限。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权益、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及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可否用作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如雇员有权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而:
(1) | 雇员已获支付一笔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或一笔职业退休计划利益(非归因于雇员供款的部分);或 |
(2) | 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中,雇员已获支付一笔累算权益(非归因于雇员供款的部分),或持有该笔累算权益; |
则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可与上述的款项抵销,但须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服务年资有关的款额为限。
注意:在进行上述的款项抵销时,雇主必须遵守《雇佣条例》就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时限及规定。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N.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与雇员福利
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是以雇佣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除获豁免人士外,凡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一般雇员、临时雇员以及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常见问题:
雇主可否扣除雇员的工资作为强积金计划的雇主供款?
不可以。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雇主只可在条例指定的情况下扣减雇员的工资。如雇主扣除雇员的工资以支付强积金计划的雇主供款,属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
雇主可否削减员工的福利或更改员工的雇佣合约条款藉以逃避强积金计划的责任?
雇主可否因强积金计划的推行,要求雇员重新签约为「自雇人士」以减少雇员在《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下的权益?
雇主不应藉强积金计划的推行,单方面将他的雇员转为「自雇人士」。在普通法下,雇员若因雇主的行为而使合约有实质和根本上的改变,该等改变未得雇员同意并对雇员造成不利,雇员可视为遭变相解雇及向雇主追讨解雇补偿。在《雇佣条例》下,若该雇员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两年或以上,更可向雇主追讨不合理解雇的补偿。就雇员而言,他必须留意《雇佣条例》只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受聘的雇员及其雇主。如雇员被要求重新签署合约变成「自雇人士」,他必须非常审慎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因为他可能因此丧失在《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包括《雇员补偿条例》)下作为雇员的权益。不过,若实际上双方仍维持雇佣关系,雇员即使被改称为「自雇人士」,法庭仍可根据案件实情以判定他仍是雇员身份及继续享有《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下的各项权益。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O. 外籍家庭佣工
外籍家庭佣工同样享有《雇佣条例》下所赋予的福利及保障。至于雇用条件及法例条文的详情,劳资双方应参考聘用外籍家庭佣工的「标准雇佣合约」(ID 407)。
劳工处设有「外籍家庭佣工专题网站」,提供有关在香港聘用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资料,包括输入外佣政策,以及相关的刊物和宣传品,列出外佣及其雇主在劳工法例下及聘请外佣的标准雇佣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工处鼓励外佣及其雇主在订立标准雇佣合约前或外佣受雇期间参阅该网站的资料及相关刊物。
有关外籍家庭佣工的合约及法定权益的常见问题,请按此连结「外籍家庭佣工专题网站」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