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雇佣权益参考计算机
法定假日,一般称为劳工假期
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的长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 1月1日
- 农曆年初一
- 农曆年初三
- 农曆年初四
- 清明节
- 劳动节(5月1日)
- 佛诞
- 端午节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 中秋节翌日
- 国庆日(10月1日)
- 重阳节
- 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
- 圣诞节后第一个周日(由2024年起新增)*
*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假日薪酬
如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3 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给雇员。
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法定假日日数 | 「指明日期」 |
一天 | 法定假日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法定假日首天 |
有关《雇佣条例》下法定假日的进一步资料,请按此浏览《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注意
本计算机程式是基于《雇佣条例》下法定权益的相关条文、使用者输入的资料,及一些假设状况作运算,计算结果只供初步参考。精确的法定雇佣权益计算,需要考虑雇佣合约内的条款以及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而这些因素会因应个别个案而有所不同,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计算机程式的计算之内。劳工处对于因这些资料内容或因使用这些资料所引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此计算机程式所提供的资料,不应被应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视为申索的证据。
- 本计算机只复盖年 - 年的法定假日。
日期 | 法定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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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数总计 | 日 |
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 12 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资由 7 天递增至最高 14 天:
服务年期 |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数 |
1 | 7 |
2 | 7 |
3 | 8 |
4 | 9 |
5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9 或以上 | 14 |
如果雇员按雇佣合约可享有的年假超过法例规定的基本标准,超出法例规定的年假部份,应视乎雇佣合约的安排及雇佣双方的协议。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年假日数 | 「指明日期」 |
一天 | 年假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年假首天 |
终止雇佣合约时的年假薪酬
终止雇佣合约时雇员可享有的年假日数的计算方法:
受雇期 | 可享有的年假日数 | |||||
少于12个月 | 少于3个月 | 无 | ||||
3至12个月 | 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 | 无 | ||||
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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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即时解雇 | ||||||
12个月或以上 | 该假期年受雇少于3个月 | 未放取的年假* | ||||
该假期年受雇满3至12个月 | 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即时解雇 | 未放取的年假* | ||||
辞职 |
|
|||||
非即时解雇 |
*指在对上一个假期年累积而未放取的年假。
有关《雇佣条例》下年假薪酬的进一步资料,请按此浏览《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注意
本计算机程式是基于《雇佣条例》下法定权益的相关条文、使用者输入的资料,及一些假设状况作运算,计算结果只供初步参考。精确的法定雇佣权益计算,需要考虑雇佣合约内的条款以及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而这些因素会因应个别个案而有所不同,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计算机程式的计算之内。劳工处对于因这些资料内容或因使用这些资料所引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此计算机程式所提供的资料,不应被应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视为申索的证据。
- 本计算器的计算只涵盖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的有薪年假。
在职期间 | 日数# |
---|
- 根据《雇佣条例》,在职雇员如未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12 个月,则将未能放取有薪年假。
- 如假期年早于1990年7月13日,请根据工作地点到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查询。
放取年假期间* | 每日平均工资**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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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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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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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注意
本计算机程式是基于《雇佣条例》下法定权益的相关条文、使用者输入的资料,及一些假设状况作运算,计算结果只供初步参考。精确的法定雇佣权益计算,需要考虑雇佣合约内的条款以及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而这些因素会因应个别个案而有所不同,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计算机程式的计算之内。劳工处对于因这些资料内容或因使用这些资料所引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此计算机程式所提供的资料,不应被应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视为申索的证据。
- 本计算器的计算只涵盖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的有薪年假。
服务在职期间 | 日数# |
---|
- 根据《雇佣条例》,终止雇佣合约时,如未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3 个月,则将未能享有有薪年假。
- 如假期年早于1990年7月13日,请根据工作地点到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查询。
受雇期 | 受雇期内剩馀年假日数 | 每日平均工资*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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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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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可根据以下情况,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补偿 |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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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期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 |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5 年 |
须符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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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 7 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订合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
** 若雇主在合约期满之前不少于 7 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注意: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补偿。
有关《雇佣条例》下遣散费/长期服金的进一步资料,请按此浏览《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注意
本计算机程式是基于《雇佣条例》下法定权益的相关条文、使用者输入的资料,及一些假设状况作运算,计算结果只供初步参考。精确的法定雇佣权益计算,需要考虑雇佣合约内的条款以及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而这些因素会因应个别个案而有所不同,故此可能未完全反映在此计算机程式的计算之内。劳工处对于因这些资料内容或因使用这些资料所引致的任何损失,一概不负任何责任。此计算机程式所提供的资料,不应被应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视为申索的证据。
- 凡雇员的雇佣合约是以通知期终止的,则指通知期届满的日期;
- 凡雇员的雇佣合约是以支付代通知金而终止的,则指有关工资计至该日为止的日期;
- 凡雇员根据合约受雇一段固定时期,则指该时期届满的日期;
- 凡雇员死亡,则指死亡的日期。
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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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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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天工资总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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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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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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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雇佣条例》,在计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时,此金额上限为 $22,500。
- *根据《雇佣条例》,在计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时,此金额上限为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 $15,000。
- 根据《雇佣条例》,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是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雇员可得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最高款额为 $390,000。
-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必须于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才能享有遣散费。
-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必须于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5 年,才能享有长期服务金。
- 所有体力劳动雇员及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个月平均月薪不超过 $15,000 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如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是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或以后,可追溯全部的服务年资。
- 而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个月平均月薪超过 $15,000 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其服务年资可追溯至 1980 年。
《2007年雇佣(修订)条例》实施以后,无论雇员的薪酬属何种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计薪等,均须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并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剔除「不予计算在内」的期间及工资。
计算时,须採用雇员在《2007年雇佣(修订)条例》订明的「指明日期」前12个月(注一)内所赚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作为有关法定权益的计算基础。如雇员受雇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注二)。
各有关法定权益的「指明日期」如下 :
法定权益 | 假期日数 | 「指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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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薪酬 | 一天 | 法定假日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法定假日首天 | |
年假薪酬 | 一天 | 年假当天 |
连续多于一天 | 年假首天 | |
合约终止而未放取的日数 | 终止合约的日期 |
注一:「月」是指「公曆月」。
注二:假设雇员于2007年7月5日入职,他在2008年4月4日(即清明节)前的受雇期不足12个公曆月,该雇员于2008年4月4日的假日薪酬便相等于由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3月31日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如何订定计算假日薪酬的「指明日期」及12个月的期间,以「中秋节翌日」为例
- 「指明日期」为法定假日当天,即 2007 年 9 月 26 日;
- 12 个月平均工资以 2006 年 9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计算。
有关「以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法定权益」的详细讲解,请按此。
我想追讨下列项目 : | 请输入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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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
:(由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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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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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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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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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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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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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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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短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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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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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减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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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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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资中被扣减的强积金供款
:(由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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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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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薪酬
:(由
至
:
日)
(请列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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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薪酬
:(由
至
:
日)
(请列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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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休息日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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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资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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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金期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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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产假薪酬 (注):(请列明已放取侍产假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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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机票(只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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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的膳食津贴(只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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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津贴(只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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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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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s.32P 的补偿金(只限于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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