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計算時,須採用僱員在《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12個月(註一)內所賺取的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如僱員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註二)。
各有關法定權益的「指明日期」如下:
法定權益 | 假期日數 | 「指明日期」 |
---|---|---|
假日薪酬 | 一天 | 法定假日當天 |
連續多於一天 | 法定假日首天 | |
年假薪酬 | 一天 | 年假當天 |
連續多於一天 | 年假首天 | |
合約終止而未放取的日數 | 終止合約的日期 |
註一:「月」是指「公曆月」。
註二:假設僱員於2007年7月5日入職,他在2008年4月4日(即清明節)前的受僱期不足12個公曆月,該僱員於2008年4月4日的假日薪酬便相等於由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3月31日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如何訂定計算假日薪酬的「指明日期」及12個月的期間,以「中秋節翌日」為例
有關「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法定權益」的詳細講解,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