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新規定教學工具
「連續性合約」新規定
「連續性合約」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在新規定下,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 僱員的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他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 (當他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他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註1)工作不少於68小時(「468準則」)(註2)。
(註1)僱員在此四星期期間須受僱於有關僱主,因此,「468準則」不適用於新入職的首三個星期。新入職的首三個星期每星期須最少工作17小時(即上述條件(2)(i))。
(註2)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本教學工具為展示「連續性合約」新規定下,一星期的工作時數(工時)是否達到新工時門檻的結果。使用者可順序輸入最多連續十個星期的工時,本教學工具會按照使用者輸入的資料顯示有關結果。請注意,教學工具只為協助僱主僱員認識「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所輸入的資料及結果為假設情況。僱員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須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僱傭合約中的詳細條款、僱員的受僱時間等各種因素作考量,而這些因素會因應個別個案有所不同,故此未能反映在教學工具的計算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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